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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司徒國健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3年4月26日新北裁催字第48-413072360號違反道路交通事件裁決書,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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