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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蕭旭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113年度地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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