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8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吳美池
一、抗告人與被抗告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3年度地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不服該裁定而提起抗告(抗告人誤植為聲明異議)。
二、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繳或繳納不全,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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