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地訴,26,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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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6號
原告廖學國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新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應補繳裁判費,並以訴狀表明不服之範圍。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1.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處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
2.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罰鍰及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停止一切違規行為),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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