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地訴,76,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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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76號
原 告 鐘文莉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被 告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代 表 人 吳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準用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又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而「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則為國家賠償法第5條及第12條所明定。

因此國家賠償事件固具公法爭議之屬性,然若無適用行政訴訟法第7條所定合併起訴之情形,仍屬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稱不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之公法上爭議事件,應向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管轄民事爭議事件的普通法院提起,非屬行政爭訟範圍;

倘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民事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20號裁定參照。

)

二、原告起訴略以:原告因被網友投訴,致所住旅社報警,警方不顧原告解釋,直接破壞門鎖進入廁所,將原告拖出房間門對原告上銬,且原告遭警方錄影且噴辣椒水、凌虐施暴,已受多處破皮受傷,使原告身心遭受極大創傷。

另被告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被告臺大醫院)於未有診斷原告有思覺失調等就醫紀錄,逕將原告強制住院,加以管束,造成身上多處受傷。

綜合醫療費、因原告關閉監視器監控病房,被要求財產上損害與精神上慰撫金,共60萬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

三、經查,本件原告就上開聲明已具體表明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提起本件國家損害賠償訴訟,核其訴訟之性質,應屬國家賠償事件,且原告於本院目前並無其他本案訴訟繫屬。

依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救濟,本院並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

茲因原告誤向無審判權之本院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本院審酌二被告所在地皆係於臺北市,爰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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