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巡交,14,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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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巡交字第14號
原 告 古昇甯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所長)

訴訟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月13日竹監新四字第51-E2012437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因屬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緣原告騎乘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ll1年12月23日18時39分許,行經新竹市介壽路與光復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於面對圓形紅燈時違規迴轉行駛行人穿越道,經員警揮手示意並大喊停車,原告拒絕接受稽查而逕自駛離,因有「紅燈迴轉」及「機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警方制止時,拒絕停車接受稽而逃逸」之違規行為,經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下稱原舉發單位)員警認定違規屬實,分別對原告製開竹市警交字第E20124376、E2012437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通知單)予以舉發。

嗣原告不服舉發對系爭通知單提出申訴,經被告確認違規屬實,爰依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1月13日製開竹監新四字第51-E2012437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

原告不服,於接獲裁決書後,提出本件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

二、原告主張:伊於案發時在介壽路迴轉,因將注意力集中於過馬路之行人及路況,並未看見前方員警之攔查動作或聽到員警之吹哨示警,且員警對伊舉起指揮棒時,伊因背對員警而無法知悉,才未停車接受攔查。

又伊當時未喝酒或遭通緝,並無拒絕攔查之動機,伊係因介壽路之道路標線有修改,誤將系爭路口錯認為迴轉道,才會紅燈迴轉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㈠據原舉發單位之採證影像,影像時間2022/12/23 18:38:41時,介壽路號誌轉為紅燈;

影像時間2022/12/23 18:38:47時,行人穿越道之行人綠色通行燈號亮起,路旁行人開始通行;

影像時間2022/12/23 18:39:10時,員警轉身,其後方有數名行人,隨後見一名騎乘白色機車之騎士自介壽路方向駛來,騎士與員警距離甚近;

影像時間2022/12/23 18:39:12時,騎士行駛於行人穿越道上並面向員警,員警見狀後揮手並大聲指揮騎士:「來,停車,停車,停車」,騎士並未停車並加速迴轉,員警大喊:「000-000」。

㈡據原舉發單位之採證影像,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於行人穿越道上,經員警發現要求停車,原告卻加速駛離之過程,僅3至4秒,如原告起訴狀之主張為真實,何以於注意前方路況與行人時,再悖於原先緩慢行駛之速度,加速迴轉橫跨2個車道離開現場,且影像中顯示,原告行駛行人穿越道時正與員警對到眼,員警見狀立即大聲指揮原告停車,案發時雖處於夜間天色昏暗之時,該路段燈火通明且員警依規配戴警用紅藍光肩燈及指揮棒,以一般駕駛人駕駛車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且當時現場僅有系爭機車行駛於該處,並無其他車輛,舉發員警站立於原告之前大聲指示並揮手示意原告停車接受稽查之舉動,原告斷無可能忽略未見。

爰原告於面對圓形紅燈時違規迴轉行駛行人穿越道,經交通勤務警察示意停車,仍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並逃逸之事實,灼然可見。

㈢綜上,本案經原舉發單位函復違規事實明確,被告依規定裁處,應屬適法,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依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㈡經查,原告騎乘機車於爭訟概要欄所載時、地,因警員見其面對圓形紅燈時違規迴轉行駛行人穿越道,有疑似違反道交條例第53條第1項情形,經舉發機關員警立即揮手示意並大喊停車數次、配戴警用紅藍光肩燈及指揮棒以揮舉方式示意其停車受檢,仍拒絕接受稽查逕行離去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l12年1月6日竹市警交字第l120000738號函、l12年3月9日竹市警交字第1120009782號函、112年3月8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職務報告、採證光碟、機車車籍查詢資料等在卷可按,核堪採認為真實。

㈢原告主張誤以為該路段為迴轉道及不知警方攔檢云云;

惟據本院勘驗員警密錄器畫面:「畫面一開始,可見前方為新竹市介壽路,靠近內側車道之路面上繪有黃色網狀線。

畫面顯示時間18:38:55,員警站在靠近介壽路中央分隔島之行人穿越道上,面對世界高級中學,員警向前走幾步後,回頭可見有數名行人正在過馬路,而畫面最右側出現一台白色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緩速行駛在行人穿越道上,此時系爭機車駕駛(下稱原告)面向員警,員警見狀即向原告走去。

畫面顯示時間18:39:12,員警對原告揮左手並大聲指揮:「來,停車,停車,停車」(員警左手幾乎要觸碰到原告),惟原告並未停車反而加速迴轉(前方行人聽到員警大喊,轉頭看一下員警),此時畫面顯示系爭機車之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待原告迴轉至對向車道後,員警右手持發光之指揮棒指向系爭機車,並大喊:「000-000 」,隨後系爭機車消失於畫面中,勘驗結束。

(18:38:55至18:39:14)。」

(見本院卷第28頁)。

據上開勘驗結果,當時路口號誌已顯示紅燈,原告騎乘系爭機車確有紅燈時違規迴轉行駛行人穿越道,斯時員警距離原告甚近,員警當時配戴警用紅藍光肩燈、並大聲喊示停車、車號及指揮棒揮舉方式示意其停車受檢,一般人均能知悉係對其攔檢之意思,原告仍在轉頭目視員警之後,執意加速離開並無停車之打算,顯有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之意圖甚明,原告陳稱沒有看到、聽到警方攔查等語,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

且系爭路口斯時為圓形紅燈,本不得迴轉,原告所稱該路段為迴轉道,與前揭密錄器影片之勘驗筆錄不符,均乏依據,自難憑採。

㈣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並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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