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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25號
原 告 楊豐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法矯署復字第11201079320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送起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第134條、第136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表明事實、理由,並附具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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