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33號
原 告 吳盡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不服中華民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