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監簡,8,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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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3年度監簡字第8號
113年度地救字第5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提起行政訴訟,因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臺東縣臺東市,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因本件訴訟應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就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自應併同移送該管轄法院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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