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林志鴻
上列原告因檢舉獎金事件,不服農業部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農
訴字第112025435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張善政(市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