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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107號
原告阮寶秋郵件地址:新北市新莊區樹新路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補正「原告」:阮寶秋、及住居所地址。
㈡陳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㈢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處分書、決定書影本。
㈣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如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勞動法訴字第1120016533號訴願決定,應為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侯友宜(市長)。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5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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