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209號
原 告 林守宏
上列原告因返還補助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之代表人:宣介慈(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