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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229號
原告徐孟光
上列原告因動物保護法事件,不服農業部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農訴字第112026044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楊文科(縣長)。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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