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簡,256,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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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256號
原告鄭佳文
上列原告因護理人員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府訴三字第113608057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78號改分),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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