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簡,49,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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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49號
原告彭達泉
上列原告因行政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具體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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