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
原告吳麗美
輔佐人王南鎮
被告內政部
代表人劉世芳
訴訟代理人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優惠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所為之113年度簡更一字第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第1至2行關於「五、綜上所述,原處分合法,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五、綜上所述,原處分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法,原告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法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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