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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航空第601旅
代 表 人 郁智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仁傑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一項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聲請人代表人之證明文件(例如人事派令影本),以確認郁智隆為合法、有權之代表人。
二、代理人委任狀漏未蓋用聲請人大、小章及代理人章,未補正前視為未委任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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