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3,行執,33,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行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

代 表 人 賴文欽
訴 訟 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杜亞倫
陳信雄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李承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本件應補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7月26日111年度簡字第45號和解筆錄正本。

二、本件強制執行聲請狀未敘明執行標的及方法,請補正。

三、本件應補具代理人委任書正本。

四、請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補繳本件執行費用新臺幣644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