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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憲兵第二0四指揮部
代 表 人 成家麒
訴訟代理人 陳奕源
高蕙敏
李幸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因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7分之1,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2萬3,128元,應徵收執行費185元(計算式2萬3,128×0.008=1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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