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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408號
原 告 周淑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高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等裁決(如附表所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序號 裁決日期 裁決書字號 1 112/8/17 高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 2 112/8/17 高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 3 112/8/17 高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 4 112/8/17 高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 5 112/8/17 高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 6 112/8/17 高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 7 112/8/17 高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 8 112/8/17 高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 9 112/8/17 高市交裁字第32-CR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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