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5,2023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5號
原 告 崔登昌 住○○市○○區○○街00巷0號1樓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0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新北裁催字第48-AFV37367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