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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6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金三角牛角西點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楊淑貞
上訴人
即原告金三峽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楊淑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112年度交字第6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法官郭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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