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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8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博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8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
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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