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74號
原 告 巫嘉惠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新北裁催字第48-CX0000000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鄭聚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