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976,2023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76號
原 告 謝聖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桃交裁罰字第58-D8QD9047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林文閔(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