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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29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守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間有關涉訟輔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9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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