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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張惠珍
上列原告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衛部法字第11200264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4條第1款規定,訴狀應補正下列事項:1.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侯友宜(市長)。
2.表明事實、理由(並附具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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