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111,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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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11號
原 告 王連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北監花裁字第44-P2OA4171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聿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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