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1333,202404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澍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嘉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112年度交字第133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