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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736號
原 告 何坤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北監宜裁字第43-Q4UC2009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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