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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陳國平
再審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再審原告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6年度交字第2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唐一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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