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再,5,202403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再字第5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鍾 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6日112年度交再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尚未繳納抗告費,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