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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18號
原 告 林子郁
訴訟代理人 劉汗曦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黃郁軒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1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不為判決之宣示,本院將視被告有無於10日內異議為後續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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