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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2號
原 告 蕭麗芳即高達工業社
上列原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院臺訴字第112501266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
原告於起訴時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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