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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楊業葳 送達處所:台北北門○○○000○○○
鐘台文
劉文海
上列原告因平均地權條例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0646141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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