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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80號
原 告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通訊地:臺北市○○區○○路00號17 樓130室
上列原告因電信管理法事件,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通傳北字第11250032230號裁處書,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1.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處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
2.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罰鍰及限期函送改正計畫部分),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代表人及其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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