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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232號
原 告 彭鈺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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