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巡監簡,4,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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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巡監簡字第4號
抗 告 人 黃志華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112年度巡監簡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5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
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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