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巡簡字第28號
原 告 王賓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士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