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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23號
原 告 張錫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送達代收人陳惠敏(社團法人監所關注 小組)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112年申字第26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 東 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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