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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54號
原 告 劉學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法矯署復字第11201045090號復審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1.本件被告應為: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周輝煌(署長) 。
2.陳明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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