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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27號
原 告 閱德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婉菁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訴訟代理人 曾秀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原告雖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提出「補正(原告代表人)」書狀(見本院卷第53頁),然該書狀並未記載「代表人之住所或居所」,是其補正尚未完備。
據此,原告應具狀補正表明:原告之代表人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陳怡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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