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子涵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林右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列印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9、71頁)。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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