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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沈○○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
訴訟代理人 沈心慧
杜晶微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定於112年12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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