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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陳彥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仲立間醫療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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