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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1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源森(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112年度勞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原告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繳納1,220元,應補繳78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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