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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37號
原 告 陳嘉雯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規定,應補正下列事項:⒈應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侯友宜(市長)。
⒉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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