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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53號
原告陳阿免郵件地址:新北市新莊區永安街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1269484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其他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提起訴願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
㈠記載「原告」陳阿免、及住所或居所。
㈡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程大維(局長)。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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