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碧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代 表 人 莫懷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加班費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4日112年度簡字第67號判決提起上訴。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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