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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更二字第20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天俠
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律師
李建慶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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